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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破坏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

发布时间:2009-09-30 00:00 本文来源:新泰市中医院

摘:中共新泰市委文件

新发[2008]14号

      对破坏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对无正当理由办理户口迁移未及时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或擅自办理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手续造成违法生育的,非法为他人鉴定胎儿性别或实施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非法为他人摘除宫内节育器或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对无《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的孕妇接生前未及时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造成违法生育的,因出具各类假计划生育诊断证明造成违法生育等破坏计划生育生育工作的具体工作的具体工作人员,除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外,是党员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是国家公职人员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所在科室负责人、单位分工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党纪政纪处分。

      容留、包庇他人违法生育的房屋租赁户主、经营业户主,是党员的给党内严重严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是国家公职人员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对违法生育相对人父母的责任追究。违法生育相对人的父母是党员,按照《中共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从重或加重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违法收养的,视同违法生育,从严追究责任。

      摘、新卫字[2008]16号文件

被批准的可以实施终止妊娠、取出宫内节育器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医疗保健、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在为十四周及以上的妇女实施终止妊娠手术,取出宫内节育器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前,必须查验其身份证、人口计生部门许可证明,并登记其身份证号码,保存人口计生部门许可证明,方可进行手术。终止意外妊娠、取出宫内节育器必须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出具证明,符合生育条件的妇女终止妊娠、输卵(精)管复通由市人口计生局出具证明,凡证件不全者,不得为其实施手术。